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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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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魏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