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汪信文。被告胡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保军
书记员:吴嘉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汪信文。被告胡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保军
书记员:吴嘉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