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09)杭淳民初字第5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汪信文。被告胡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保军

书记员:吴嘉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