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受理申请人韩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韩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应执行的给付韩某某的经济帮助费5000元履行完毕,全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崇理
书记员:张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