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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民初字第00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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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受理申请人韩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韩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应执行的给付韩某某的经济帮助费5000元履行完毕,全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崇理

书记员:张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