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代家湾村**。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3日,住址同上。
姜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屋子申请执行人的衣物及生活用品及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区住宅归文某某所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第六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杨文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