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玲,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村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陈家庄村。法定代理人杨某成,男,64岁,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陈家庄村**村民,住本村,系杨美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刚,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村民,本村。
本院执行的杨某玲与王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家用电器、个人衣物等用品,医疗费1657.00元、生活帮助费500.00元,诉讼费7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家用电器、个人衣物等用品已经执行完毕,对医疗费1657.00元、生活帮助费500.00元,诉讼费75.00元,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23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