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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毋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79

(2013)金执字第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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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无业,住宝鸡市鑫宝大厦。被执行人梅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七一七总队二里河铅锌矿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枫露兰湾小区。

本院在执行毋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毋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房屋折价款102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432元(梅某已交纳)。因梅某已支付30150元,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梅某分期支付72000元,于2013年12月起每月15日之前付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