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女。被执行人熊X,男。
陈XX与熊X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63000元支付陈XX,婚生女熊XX,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抚养费9600元被执行人熊X也已主动履行,但就判决确定执行的部分家电,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过分要求而未能执行兑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审判员::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