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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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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xx,男。被申请人张xx,女。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张x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烈人民陪审员::曾小明人民陪审员::熊涛

书记员::郭琦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