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001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龚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申请人龚某某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交付,申请人龚某某已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烈

书记员::郭琦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