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申请人龚某某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交付,申请人龚某某已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烈
书记员::郭琦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