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以亲戚私下解劝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景峰审判员:李研科审判员:仝娟萍
书记员:王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