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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仪民初字第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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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宋明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