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宋明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