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7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芝蓉代理审判员:李章人民陪审员:李映斌
书记员:彭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