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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仪民初字第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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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7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芝蓉代理审判员:李章人民陪审员:李映斌

书记员:彭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