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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袁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仪民初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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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09207511。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071568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期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全明人民陪审员:饶正良人民陪审员:李华忠

书记员:李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