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10076807。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7066777。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全明
书记员:王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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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10076807。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7066777。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全明
书记员:王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