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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仪民初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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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10076807。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7066777。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全明

书记员:王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