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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肖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仪民初字第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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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职业务农,住仪陇县炬光乡土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04156403。被告:童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06076899。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全明人民陪审员:饶正良人民陪审员:李华忠

书记员:王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