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被告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阮鑫鑫
书记员:朱利芝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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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被告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阮鑫鑫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