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小萍,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韦政
书记员:查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