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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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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某,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小萍,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韦政

书记员:查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