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曹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跃宏
书记员:查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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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鲍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曹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跃宏
书记员:查雯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