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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鲍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舒民一初字第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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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鲍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曹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跃宏

书记员:查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