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11日调解时,通知双方当事人2013年4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吴某某逾期未到庭,现外出去向不明,电话停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未按期到庭,且与法院失去联系,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爱俊
书记员: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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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11日调解时,通知双方当事人2013年4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吴某某逾期未到庭,现外出去向不明,电话停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未按期到庭,且与法院失去联系,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爱俊
书记员:周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