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爱俊
书记员: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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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爱俊
书记员:周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