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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爐永鸽与雷俊昌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初字第0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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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哲平

书记员:刘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