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晓卫,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王村镇坊社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亚能,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党晓卫之母。被执行人管女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和家庄镇三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管社民,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王村镇管家河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党晓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彩礼16000元及受理费、公告费4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管女女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党晓卫彩礼10000元和受理费、公告费450元,并付担了执行费140元,剩余60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富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