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相武,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甘井镇型庄村**,农民。被执行人乔春玲,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合阳县甘井镇中心小学教师。
申请执行人孙相武与被执行人乔春玲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孙相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春玲协助其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合阳县支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和到合阳县房管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乔春玲协助申请执行人孙相武在合阳县建设银行办理完提前还款手续和合阳县房管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经双方协商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相武承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