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新虎与王晓妃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新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路井镇路苏村西巷**,农民。委托代理人仵仙绒,女,1951年1月6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邓新虎之母。被执行人王晓妃,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黑池镇黑西村大前巷**农民。

申请执行人邓新虎与被执行人王晓妃离婚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执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3曰申请执行人邓新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妃返还其彩礼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晓妃付给申请执行人26000元,对剩余的部分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予以放弃,并承担执行费380元,本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执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