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其与被告秦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广学
书记员:贺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