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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初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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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成勇

书记员:王增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