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严秀粉与张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初字第002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严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哲平

书记员:刘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