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8)三民(经)初字第0003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为2013年1-6月小孩抚养费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次义务,抚养费600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