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弋某某。被执行人候某某。
弋某某申请执行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候某某已将案件款17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弋某某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