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
孙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5000元,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放弃2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