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被申请执行人司某,女。
周某申请执行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内容司某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司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三法执字第00252号执行裁定,三原县房屋管理所协助依法将位于三原县立文阳光小区两室一厅单元房一套,由被执行人司某户名变更为周某户名,该房产归周某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冯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