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