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某某,女。被执行人薛某,男。
章某某申请执行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三民初字第000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款5000元整。且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冯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