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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孝民与吕复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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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甲。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杨芝美。委托代理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尚美、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芝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01年1月5日生一女许某乙,2011年12月3日生一女许某丙。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虽然经过多次沟通,但至今没有效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婚生女;3、新孔南路茗馨花园G三号楼二单元601室价值一半(约15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架,原告所述长期不和不是事实,原告也经常回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5日生育大女儿许某乙,2011年12月3日生育小女儿许某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两女,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冲突。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是信任和宽容,夫妻双方应该本着对婚姻对子女珍惜和负责的态度来解决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从双方的婚龄等因素考虑,双方若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够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加强和对方的交流与沟通,并非没有和好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

代理审判员:刘健

书记员:朱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