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朱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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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朱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