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被告顾某甲。
原告高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顾某乙。由于被告无固定收入,也不出去挣钱,整天在家睡觉、玩电脑。原告自2011年患乳腺癌住院治疗,半年后出院,是亲朋好友资助才得到治疗。原告出院后靠母亲生活,连女儿的生活费也是母亲出资。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里的财产只要求将电脑给女儿使用,其他财产均不要。
被告顾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顾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后因原告生病住院,生活压力较大,且原告认为被告不出去工作挣钱养家,经济艰难无法维持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出去挣钱养家,生活难以维持。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谦让,被告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爱护,彼此支持和理解,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窦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