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目前患病(尿毒症),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曹策代理审判员:贾赟人民陪审员:朱小斋
书记员:朱梁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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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目前患病(尿毒症),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曹策代理审判员:贾赟人民陪审员:朱小斋
书记员:朱梁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