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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晓涛与张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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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黄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判付所有婚财并确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张某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