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黄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判付所有婚财并确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张某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