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5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郴州市**,住郴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人,郴州市**,住郴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协助肖**办理:将土地使用者李**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单元**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字**;地号**;图号**)的权属过户至肖**名下。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单元**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字**;地号**;图号**)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肖**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书记员:陈奇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