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与司×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中航一集团5716厂职工。被执行人司×,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在天脊集团晋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杨×与司×离婚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泽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准予杨×与司×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孩司××由杨×抚养,司×支付抚养费48234元(抚养费48234元一次性支付);三、司×支付杨×从2003年10月16日至今小孩的抚养费8697元;四、司×支付杨×给其装修二化房子的安装塑钢窗户费720元;五、司×支付杨×在5716工厂租房金970元;六、司×支付杨×生小孩后请保姆费29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共计400元,(司×已预交)司×负担200元,杨×负担200元。判后,司×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9日作出了(2006)晋市法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泽州县人民法院(2006)泽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五、六条;二、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06)泽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三、双方婚生女儿司××由杨×抚养,由司×按月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从2006年10月1日起计算15年,每年的12月15日为支付日)。司×有探望女儿司××的权利。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4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杨×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司××的抚养费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司×主动交来执行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杨×已领取,本案到此,2013年司××的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泽执字第5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自愿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窦海明

书记员:杨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