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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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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熊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澳名苑5幢5A-2207室登记在被执行人熊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熊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澳名苑5幢5A-2207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