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昌县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平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