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X,女。被执行人景X,男。
本院在执行朱X申请执行景X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景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执字第1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由景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