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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魏玉梅与被执行人姜满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_

(2013)零执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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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