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