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喜秀。被执行人:麦瑞全(曾用名麦瑞钱)。
陈喜秀与麦瑞全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410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麦瑞全每月支付麦雲抚养费500元给陈喜秀,直到麦雲成年为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麦瑞全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喜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麦瑞全在xx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麦瑞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兴福的工资收入6050元,并从2013年8月起每月扣留、提取李兴福的工资收入500元到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云南路支行部,帐号:618457529346,开户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用于抚养其小孩麦雲的费用,直至本院通知停止扣提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家良审判员:张松昌人民陪审员:林业就
书记员:苏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