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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蒙法执字第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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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81年出生,壮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74年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蒙山县。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案件款、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蒙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百炼审判员:姚福光审判员:黄世友

书记员:蒲新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