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交清了所拖欠的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蒙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百炼审判员:姚福光审判员:黄世友
书记员:蒲新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