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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蒙法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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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交清了所拖欠的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蒙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百炼审判员:姚福光审判员:黄世友

书记员:蒲新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