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审判员:陈名君人民陪审员:刘克卓
书记员:孔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