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仝某某,女,住马龙县旧县镇旧县村委会。被执行人:曾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某家庭困难,无履行能力,其在外地打工,期间给付1.1万元,差4000元。后期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执字第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智升审判员:谷自流审判员:丁路祥
书记员:郑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