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冯东德。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仙斐
书记员: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